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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为规范四川省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不断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名称与联系方式

第一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四川省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中文简称“兴文职校”;英文全称为“Xingwen Vocational School”)。

第二条  学校地址为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邮政编码为644400,联系电话0831-8832039,传真电话0831-8832039,网址:http://www.xwzjzx.com/。

第二章  学校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是四川省兴文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三大职能。

第四条  学校由兴文县人民政府举办,接受中国共产党兴文县委员会、兴文县人民政府的领导,是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直接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主要招收初中、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人员,初中及同等学历学生接受职业中专教育学制三年,高中及同等学历学生接受职业中专教育学制一年,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学制1-6个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探索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新模式。学校坚持为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科技进步服务,为发展开放型经济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紧密围绕国家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培养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第一线应用型人才的专业,经科学论证适时调整专业结构,结合办学条件建设进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全面开放办学,深度校企合作,打造职教品牌,成就学生未来”;校训为“志于道,笃于学,敏于行”;教风为“厚德,博学,敬业,善教”;学风为“修身,精技,勤奋,乐学”;学校的办学目标为“身心健康,技能过硬,知圆行方,常思感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员工通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管理、民主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在兴文县人民政府、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的领导下,设校长1人,副校长2-4人,内设教育督导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培训就业处、后勤处、网络信息中心、学生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设现代服务管理系、交通运输系、智能制造系、现代农业管理系和大专部等教育教学机构,实施二级管理。内设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由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批。每个内设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为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内设教育教学机构设专业部长1人、副部长1-2人,部长为教育教学机构的负责人。校长、副校长由兴文县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内设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的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通过竞争上岗、教职员工民主评议产生,由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聘任,主任对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职能部门业务工作,内设教育教学机构接受学校各内设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机构为中国共产党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总支部委员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执行,并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兴文县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委员会的领导,设书记、副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等职务。书记、副书记由中国共产党兴文县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中国共产党兴文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审定,书记负责党组织全面工作,副书记、委员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机构为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工会委员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兴文县总工会委员会领导,接受兴文县教育工会委员会的业务管理,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主席、副主席由兴文县总工会任命,委员报经兴文县教育工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机构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委员会的业务管理,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书记、副书记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兴文县委员会任命,委员由学校党组织审定。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会(下称党总支工作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工作会。党总支工作会由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和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校长办公会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和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行政工作会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和内设职能部门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书记组成。党总支工作会主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抓好中心组学习,负责对全校党员的教育引导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健全党组织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校长办公会主要确定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行政工作会主要研究学校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和布置教育教学及学校其它管理事项。校长办公会、行政工作会由校长定期或临时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书记、副书记或副校长召集。校长对校长办公会、行政工作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校长办公会所作决定由校长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员工代表以处、室、组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学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大会、业务学习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员工政治思想与业务学习,提高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听取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程序向上级反映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和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并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学校和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按《章程》进行管理;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制定专业设置与建设意见,统一管理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写和遴选教材;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审核颁发学生毕业证书;

(六)对符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七)推动协调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九)组织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市、县教育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三)为师生员工提供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五)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七)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且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八)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员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员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员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员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决定学校的内部布局、基础立项与实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员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及本级党组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发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教学指导方案,领导和组织学校思想政治和教育教学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总务工作,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专业分年级设置班级,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每个班级原则上设置一名班主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明习惯教育、劳动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调研确定开设专业,审议各专业教学计划,评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等有关事项。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制度创新,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面向全体,优化教育教学过程,因材施教,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省、市、县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的教学常规,抓好教师的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训教学指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按要求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检测的同时,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专业和文化基础课设立教研组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同时,发挥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学科、专业负责人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提高师资、设备、实习和实训基地、科研成果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根据教学方案,适时组织符合顶岗实习的学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增进学生对工作岗位的了解,提高学生的岗位技能水平。

第八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以“厚德、博学、敬业、善教”为努力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全面推行全员聘任制。同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面向高校招聘、人才市场选聘、企事业单位引进、在职教师送培等方式充实教师队伍,加快“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在职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骨干教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职工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二)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推荐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员,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表彰、奖励;

(三)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教职员工和工人予以依法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成立学校职称推荐委员会,根据岗位、职级空缺和教师申报情况,负责对申报教师职务和岗位职级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量化评分,并推荐教师职务和岗位职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各个单项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师德师风、教师绩效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推荐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工会、后勤处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应当以“修身、精技、勤奋、乐学”为努力方向,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学校按国家、省、市、县颁布的相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团支部和班委,团支部和班委协助班主任开展班级建设与管理工作,班主任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进行团支部和班委的组织建设工作,并指导团支部和班委开展工作。每个团支部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每个班的班委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纪律委员、劳动委员、生活委员、文娱委员、安全委员各1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团委是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活动的重要力量,由学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团员代表由各团支部在本班团员中选举产生。学校团委下设学习、文娱、宣传、劳动、生活等部,每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委员若干。学校团委按共青团章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团委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将表现和成绩优异的团委干部推荐到上级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学生代表由班主任在本班的优秀学生中推荐产生。学生会下设学习、纪律、体育等部,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每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学生会按学生会章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政策为符合申请资助条件学生申请各种形式财政资助的同时通过与企业合作、事业收入提取等方式设立奖学金,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班委、团支部、学生会、团委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将表现和成绩优异的班团干部推荐到上级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生守则、行为规范要求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处理。

第十章  经费来源与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事业经费列入兴文县财政预算,每年预算内经费由兴文县财政局按照县级事业单位的有关定额标准安排,并从县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教育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学生学籍管理、教师培训等方面。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按照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按照的原则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经费,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的增、减手续,依法对学校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规章制度,凡是有违本章程的条款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